【必备】企业自查报告四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报告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避免篇幅过长。写起报告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自查报告4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企业自查报告 篇1
一、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1.20xx-20xx年重大项目投资情况,项目决策、实施程序是否规范;
2.已完工(完成投资)项目的效益情况,对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分析查找原因;在建项目进展情况,投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是否存在重大风险,是否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3.工程建设项目落实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规定情况,是否存在超概算、超预算现象;
4.境外项目投资情况,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5.项目跟踪审计和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1.近五年投资计划编制、执行情况,投资规模与方向,实际投资与计划的偏差及原因,是否严格控制计划外投资;
2.投资资金筹集、到位情况,投资对企业资金安全的影响,是否存在较大财务风险;
3.年度投资计划与战略规划、财务预算的衔接情况,围绕“转、调、创”,分析企业的投资方向、结构、领域;
4.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投资情况,分析投资效果;
5.分析近五年投资对企业相关经济指标拉动影响,对加快企业主业发展、结构调整、增强创新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影响促进作用。
三、投资管理制度及机制
1.企业投资决策、实施、后评价、责任追究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执行情况;
2.投资内部职责权限划分情况,投资管理机构运行是否科学有效,是否对权属企业投资实施有效管控;
3.是否严格执行《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企业自查报告 篇2
按照(荥工发〔20xx〕44号)文件精神,我局结合自身工作情况,现将20xx年以来工会经费管理使用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习了县委办印发的《深化拓展三项整改“回头看”实施方案》,领会精神实质,把握工作重点,增强治理工作的`主动性,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责任分工
为保障对工会经费管理使用的清理整改自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工会主席关沛任组长,工会各委员为成员并具体实施专项自查整改工作。
三、全面开展清理自查
1、工会经费收支情况。20xx年以来,工会经费按预算划拨数收入,另有部分收入按工会活动经费不足时向单位报请示批准后划入,其次是职工缴纳的会费,未出现违规收入工会经费和违规提取工会经费的情况。
2、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未出现超标开展工会活动的情况,工会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开展工会日常活动、职工体检、为职工购买相关保险、看望生病职工和退休老同志、节日慰问等。
四、建立规范管理长效监督机制
在本次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我局将继续完善工会经费管理相关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机制,严格账务纪律,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加强从源头上防治xx的力度,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开展好对职工身心有益的工会活动,对经费管理中的不合规行为进行严查严控。
企业自查报告 篇3
根据*地税直查(20xx)2002号文件要求,我企业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xx年7月13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企业本次自查主要为20xx至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企业20xx至20xx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企业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企业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企业20xx年—20xx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
通过此次自查,我企业 20xx年—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6、18元;其中: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xx年度
我企业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13,881、10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企业20xx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企业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
2、20xx年度
我企业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14,061、67
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20,00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34,061、67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企业20xx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企业无需支付的20xx年应付莱思软件企业20,000、00元,软件企业现己合并,并且该企业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20xx】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企业自查报告 篇4
根据*地税直查(20xx)2002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xx年7月13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xx至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xx至20xx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xx年—20xx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 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 20xx年—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6、18元;其中: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13,881、10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xx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
2、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14,061、67
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20,00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34,061、67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xx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xx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20xx】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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